與警車會車開遠光燈 駕駛挨罰
【聯合報╱記者高宛瑜/即時報導】
2012.12.31 07:45 pm
新竹市楊姓男子今年6月間開車行經竹市南寮漁港,與警車會車時開遠光燈,駕駛員警覺得燈光很刺眼將他攔下,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開出一千兩百元的罰單。楊男不服,認為員警因查不到酒駕,才抓他違規,向新竹地院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楊男夜間會車開遠光燈,影響對向來車視線,確實違規,裁定駁回。
【2012/12/3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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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2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燈光使用)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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