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過戶 車險10天內須移轉
未主動變更 保單效力將暫停 8月實行
2011年 05月07日 【黃國棟╱台北報導】由於民眾經常忽略自用汽車移轉、過戶,投保的車險並不會自動跟著移轉,容易引發保障空窗期。金管會特別擬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法,預計今年8月1日實行。
民眾必須在自用車移轉的10日內,告知投保的產險公司進行變更、移轉,否則保單效力將暫停,同時也明訂不能事先約定在保險契約到期後自動續約。
汽車險定型契約修訂
金管會商品發展組長陳淑娟昨表示,過去保險局已對車險的保險人(即產險公司)及要保人(即投保民眾)明訂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但在保險契約條文中,對於「應該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並未訂定。
考量維護民眾權益擬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草案,並經消保會審查通過後,預計今年8月1日起實行。陳淑娟強調,車險的契約定型化和過去法規並無差異,但具體明訂應該記載與不得記載的區分,讓民眾更能一目了然的瞭解投保車險的權益和義務。
富邦產險副總經理陳伯燿說,過去民眾在汽車移轉、過戶時,容易忽略車險並不會自動移轉,而金管會此次透過定型化契約來提醒,確實能讓民眾掌握自身的權益。
陳伯燿說,民眾最常發生汽車移轉、過戶時,重複投保的問題,因此透過金管會實行新規定後,將能大幅減低同一輛車重複投保問題,也能維護車主權益。
續約時應通知要保人
此次車險定型化的規範共計有32項,其中屬於應該記載的規定有26項、不得記載者則有6項。其中明訂應記載事項與民眾權益最有關的是,自用車移轉、過戶,必須在「10日內」主動告知投保的產險公司進行變更,否則保單效力將暫停,一旦在此期間發生事故者,保險公司依法可以不予以理賠。
除此之外,對車險不保障的範圍也明確規定,包含戰爭、輻射污染等重大事故,產險公司將不承保、理賠。至於車險契約中規定不得記載的部分,包含產險公司對投保民眾的書面詢問不能過於浮濫,特別是與風險無關的事項都不能詢問。
其他則還包括產險公司不得事先約定保險期滿後自動續約,必須規定民眾投保續約時應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來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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